中國科協關于全國學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4年03月14日
科協函學字〔2014〕36號
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
2013年11月8日,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以下簡稱《決定》),取消了對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行政審批項目。2014年2月26日,民政部印發了《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4〕38號)(以下簡稱《通知》),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制度相關內容做出相應調整的規定和要求。為促進中國科協所屬全國學會、協會和研究會(以下簡稱“全國學會”)創新發展,引導學會貫徹民主辦會原則,加強自律意識,提升自我發展能力,探索中國科協學會治理新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學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置和管理是學會組織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將對促進學會改革發展、激發學會活力起到積極作用。
二、自《決定》發布之日起,中國科協不再受理所屬全國學會分支機構(包括專項基金管理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登記的申請,不再受理上述機構登記證書、印章遺失,登記證書逾期等補辦蓋章的申請。
三、全國學會要認真學習研究《通知》內容,按照《通知》要求,依法依規開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置和管理工作,加強學會組織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實履行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責任。全國學會應充分利用學會官網、公共媒體等方式,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作為中國科協團體會員的全國學會,設立、變更和注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須依學會章程,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變化事項應在1個月內向中國科協報備,具體報備內容包括全國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紀要,設立、變更和注銷程序(流程),全國學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主任委員、辦公住所、將要開展的活動等基本信息?;拘畔⒈碓斠姼奖?、2、3。中國科協委托管理的全國學會參照執行。
全國學會應及時向中國科協反映學會組織建設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案例、新模式。中國科協將根據國家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修訂情況,適時修訂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以及中國科協團體會員管理辦法。希望全國學會積極配合中國科協,共同總結經驗,構建學會管理體系,提高治理能力,推進建立現代科技社團。
附表:1.全國學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基本信息表
2.全國學會變更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負責人及住所)基本信息表
3.全國學會注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基本信息表
中國科協
2014年3月13日
2014年3月13日